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狗万出什么事_狗万提款在线网站_狗万新版。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公益慈善类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义工)精神,积极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促进大良志愿者(义工)服务的发展,为创建精神文明城市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共青团大良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社会工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文秀路37号梁銶琚图书馆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志愿者(义工)服务的组织、管理、培训。
(二)为志愿者(义工)服务提供咨询、策划、交流服务。
(三)为有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思(义工)服务。
(四)完成政府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组成
个人会员不分国籍、户籍、性别、文化程度,但年龄应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会员应当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资格,或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承认其主体资格的机构或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具备上第七条第二、三款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爱心、有责任感、有能力的,愿意奉献时间和精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核实填写内容与事实相符后,转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若秘书处在核实程序或管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或会员填写内容与事实部分或全部不符的,应退还有关的材料给申请人或会员并列明理由及要求申请人或会员重新填、补写提交。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如本会理事会审批不同意入会的应通过秘书处向申请人发出《暂不同意入会通知书》,并列明理由。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其它属于本会的财产、物品。会员如果连续1年或累计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个人会员被限制民事权利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2、单位会员的主体资格被依法撤(吊)销、解散的,自撤(吊)销、解散之日起自动除名。
3、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本会规章制度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设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内下设秘书处、各管理部门及若干服务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决定本会分支、合并、解决、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
(九)领导本会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不属于会员代表大会权限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季度或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筹备。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长(称会长)1人,副理事长(称副会长)2人,秘书长1
人,副秘书长1至3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
通过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在会长外出、休假缺位时代为全部行使或分工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管理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活动计划;
(二)协调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秘书长在秘书长外出、休假缺位时代为全部行使或分工行使秘书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本会监事会成员在非理事、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3人(其中监
事长1人)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及各管理部门、服务队伍的各理事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秘书处、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行
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目前暂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经费款项未经理事会议一致同意不得出借。
本会未经理事会议一致同意且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贷款或担任保证人或以本会财产提供担保。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本会损失的,由经办人、批准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本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做好党的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所属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3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